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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2016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7)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例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仅披露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未明确该事项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以及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例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仅披露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未明确该事项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实际影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数据不准确等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中列示,但未在审计报告缺陷中披露。

(3)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结论不一致。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有效的上市公司中,2家公司被审计师出具否定内部控制审计意见,2家公司被审计师出具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3家公司被审计师出具带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4)少数主板上市公司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代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少数纳入实施范围的主板上市公司未能按照财办会[2012]30号文要求,披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是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代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在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部分鉴证报告未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例如,某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说明“内控鉴证目的是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

(5)部分公司存在频繁更换审计机构的现象。例如,某ST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意见后,临时违规更换审计师,重新聘任负责对交易所问询函进行核实并发表专项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查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有关建议

在对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报告从政府、企业、审计及咨询机构等层面提出相关建议,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

(一)政府层面

1.加强内部控制相关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内部控制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推动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应加快推动修订《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和审计机构在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责任,并逐步强化对内部控制失败、隐瞒内部控制缺陷、虚假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有关企业、个人及审计机构的处罚力度。

2.改进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2015年、2016年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虽然全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仍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建设还比较薄弱,内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有待加强,需进一步强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改进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3.加大对上市公司,包括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和ST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近年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ST类上市公司成为中央政府和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并对金融行业上市公司、ST类上市公司等对我国经济影响重大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司重点监控,切实发挥内部控制在控制风险方面的作用。

4.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监管和问责。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的审计过程、审计质量、审计报告披露格式、审计意见类型决策及对应说明段、事项段等内容;另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单独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通过审计费用的信息公开化,推动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合理化,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

(二)企业层面

1.强化企业治理层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督促管理层完成缺陷整改工作。审计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其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情况的职能,企业应从选聘、履职和问题追责等方面全方位支持并保障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内控标准、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指示精神,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强化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积极防控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shcjdxxbzz.cn/qikandaodu/2021/0204/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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